丹麦人不讲究“坐月子”,但丰厚而富有人性化的生育福利比“坐月子”更能促进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;由于人工费用高昂,这里也没有“月嫂”这一职业,但政府为新生儿父母提供了充裕的产假及可观的生育津贴,确保母婴得到最好照顾和保护。在丹麦,带孩子不仅仅是女人的事,即使是担任政府要职的男人也会争当“奶爸”,乐此不疲。丹麦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,近年来丹麦男人休假带孩子的时间呈逐年上升趋势,欲与女性平分秋色。
充裕的产假和生育津贴
丹麦法律规定,孕妇从预产期前4周开始休假;产后有14周产假,这期间配偶享有2个星期的假期;在孩子出生14周后,夫妻双方还各有32周的“父母假”,可自由安排何时休假;夫妻双方能享有的带薪产假加起来最多可达52周。
法律还规定,如果孕妇的工作性质有可能损害到未出生的婴儿,或医生认为该工作对孕妇或胎儿存在潜在风险,那么孕妇可以早于预产期前4周就按需开始休假,同时享有全部孕期福利。
此外,在怀孕期间,孕妇接受各种形式产检的时间均不计入休假。雇主无权因员工怀孕或休产假等原因解除其劳动合同。休完产假后,产妇有权回到原来岗位照常上班。
丹麦的带薪产假工资包括公司支付和政府津贴两种形式。根据劳动合同的不同,丹麦公司可选择为员工提供全薪产假或半薪产假。带薪产假的时长根据劳动合同而有所变化,从法定的18周到52周不等。对于福利较好的公司,如丹麦知名制药企业诺和诺德,工作满3年的产妇即可享受52周的全薪产假。
丹麦政府提供的生育津贴按周计算,根据产前工作时间及工资的不同有所区别。根据丹麦的最新规定,2012年生育津贴税前最高为每周3940丹麦克朗(1克朗约合1.1元人民币),2013年则为4005克朗。产妇在享受公司带薪假期间,政府用这一部分福利贴补公司在员工带薪产假工资上的开支。如果公司在产假期间支付的薪水低于政府的生育津贴,那么政府将补贴产妇其中的差额。
要合法享有政府的生育津贴,孕妇或者需在怀孕前连续工作13周,并且工作时长至少达到120个小时;或者至少完成了18个月的职业培训;或是在校学生;或者是购买了失业保险能享有失业津贴的失业者;或是处于带薪实习期间的实习生。对于自雇人士,只要是产前1年内至少工作了6个月并且每周至少工作18.5小时的话,也能享受政府生育津贴。
丹麦公务员的孕期福利则更加丰厚。公务员孕妇从预产期前8周开始休假,产后有14周产假,这期间其配偶有2个星期的假期。以上休假均享受全薪待遇。在孩子出生14周后,夫妻双方可享有共12周全薪“父母假”;如果夫妻双方均在政府部门工作则享有共18周的全薪“父母假”。除此之外,对于法律规定的双方各享有的32周“父母假”中的剩余部分,则均享受政府生育津贴。
丹麦社会非常重视父母与孩子的相处时间即“亲子时间”,在法律上对“父母假”的延长也做了明文规定,使有需要的家庭可以花更多时间陪伴孩子的初期成长,雇主不得因此解雇员工。通常情况下,对于非在职人员(比如在校生),夫妻双方均有权将“父母假”延长8周至40周,而在职工作的人则可延长14周至46周。由此算来,丹麦产后夫妻最长可以共享112周(公务员为116周)的假期,其中带薪产假为52周。产妇在休完14周产假后可选择回到工作岗位,同时保留“父母假”。在孩子满9岁之前,夫妻双方可自由安排休“父母假”的时间。